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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系级干部选任管理办法

时间:2021-04-19作者: 审核: 来源:能源与动力学院点击:812

能源与动力学院系级干部选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系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建设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根据《南京航空航天大学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办法》(党组字〔2017〕6号) 等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院任免的院长助理,系、中心、办公室等内设机构负责人,以下统称为系级干部。

第三条系级干部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3年,连续任职一般不超过两届。系班子任期以系主任的任职时间为任期起始时间。

第二章 岗位设置

第四条岗位及职责:

(一)院长助理。院长助理协助学院领导做好学院管理建设等工作。岗位设置根据工作需要,由学院研究确定。

(二)系主任。系主任为系行政工作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系管理工作。每系设主任1人,副主任一般3人。

(三)其它内设机构负责人。负责本机构管理工作。岗位设置根据内设机构工作需要,由学院研究确定。

第五条根据工作需要,学院可对系级干部岗位设置进行调整。

第三章 选拔任用

第六条 资格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忠诚党的教育事业,遵守国家政策法规,清正廉洁,秉公办事,行为规范。

(二)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大学本科学历者一般应具有四年以上工作经历,研究生学历者一般应具有两年以上工作经历,院长助理、系主任一般应具备副高及以上职称。

(三)爱岗敬业,忠于职守,锐意进取。具有较强的组织策划能力和开拓创新能力,良好的沟通协调能力及团队精神。

(四)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及以上等级。

(五)涉及党群工作、保密、保卫等工作的系级干部应为中共党员。

第七条 选拔任用程序

(一)民主推荐(竞争上岗)。以会议推荐、谈话推荐方式,在全院范围内或本机构范围内推荐系级干部候选人。根据实际需要,也可通过竞争上岗的方式进行选拔。

(二)确定建议人选。综合民主推荐(竞争上岗)、一贯表现和人岗相适等情况,由学院党委会集体研究确定建议人选。

(三)讨论决定。就建议人选廉洁自律情况征求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意见,院党政联席会对研究确定的建议人选进行审议,做出任免决定。

(四)公示发文。对拟任人选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发文任职并办理任职手续,任职时间从学院党政联席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计算。

(五)任职谈话。发文任职后,学院领导对新任的系级干部进行工作谈话和廉政谈话。新任和离任干部应当在发文后一周内做好相关工作交接。

 

第四章 考核评价

第八条 系级干部实行年度考核制。

(一)述职述廉。系级干部根据学院要求,分别向所在部门教职工和学院进行年度述职述廉。

(二)考核结果。根据述职述廉测评结果,综合日常表现,确定考核结果。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第九条 考核结果使用。考核结果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的,年终职务补贴分别乘系数 1.21.00.60。对于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不合格”的,由学院主要负责同志进行谈话,或对岗位进行调整。

第五章 培养与管理

第十条学院要关心系级干部成长,及时发现、培养起用优秀年轻干部。通过培训、推荐校内外挂职、借调等方式,加强对系级干部的培养。

第十一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经学院研究,应及时免去现任职务。

(一) 违法违规违纪,受到处理处分的;

(二)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

(三)教职工满意度低,不具备群众基础;

(四)工作失职、管理不力、突发事件处置不当,造成重大损失和负面影响的;

(五)其它不具备正常履行职责的情况。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院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南京航空航天大学能源与动力学院委员会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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