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高校党员发展工作,保证高校新发展党员质量,建设高素质高校党员队伍,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江苏高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高校党的基层组织要把吸收具有马克思主义信仰、共产主义觉悟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先进分子入党,作为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工作。加强在青年教师中发展党员工作,高度重视将科研骨干、学术带头人、留学归国人员中的优秀分子培养成党员。认真做好在学生中发展党员工作,重点是进一步提高新党员的政治素质,要把发展大学生党员工作的着力点放在对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上,重视做好思想上入党工作。 第三条 高校发展党员工作,要从贯彻党的基本路线的要求出发,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 第四条 发展党员必须坚持入党自愿原则和个别吸收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 第五条 28周岁以下青年入党,一般应从团员中发展,发展团员入党一般应经过团组织推荐,推荐结果有效期一般为一年。发展大学生党员要经过团组织推优、投票并公示。 第二章 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 第六条 党组织要通过宣传党的政治主张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党外群众对党的认识,不断扩大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队伍。高校年满十八岁的青年学生和教职工中的先进分子,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 第七条 党组织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要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教育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教育,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党的历史和优良传统、作风教育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使他们懂得党的性质、纲领、宗旨、组织原则和纪律,懂得党员的义务和权利,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 第八条 申请入党的人员符合党章规定的基本条件,经团组织推优或党员、群众推荐,由支委会或支部大会讨论表决同意,并报上级党委备案,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填写《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 第九条 党组织采取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听党课、参加党内有关活动,给他们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以及定期培训等方法,对他们进行培养和教育。 第十条 党组织应当指定一至两名正式党员做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培养联系人要向入党积极分子介绍党的基本知识,了解他们的思想实际,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及时向党组织汇报情况。 第十一条 入党积极分子每季度至少要向党组织递交一次书面思想汇报,党支部至少每半年要对其进行一次考察。基层党委每年要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的状况作一次分析,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改进措施。 第十二条 入党积极分子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发生变动,应及时报告原单位党组织。原单位党组织要及时将培养教育等相关材料转交现单位党组织。现单位党组织对转入材料要进行认真审查,并做好接续培养教育工作。培养教育时间可连续计算。 第三章 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 第十三条 对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和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经支委会(不设支委会的经支部大会)讨论同意并报上级党委备案后,可列为发展对象。 第十四条 党组织要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 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本人的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情况;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 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以及必要的函调或外调。在听取本人介绍和查阅有关材料后,情况清楚的可不再函调或外调。 政治审查必须严肃认真、实事求是,注重本人的一贯表现,要形成结论性材料。凡没有经过政治审查或政治审查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十五条 基层党委要对发展对象进行短期集中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天(或不少于二十四个学时)。主要学习《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文件。中央组织部组织编写的《入党教材》,可作为学习辅导材料。 因客观原因不能参加集中培训的,党组织应安排他们学习指定的文件,并做好学习辅导。没有经过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除个别特殊情况外,不能发展入党。 第四章 预备党员的接收 第十六条 接收预备党员必须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程序办理。 发展对象毕业前三个月内或离开工作岗位前三个月内,一般不办理接收预备党员的手续。对招聘、借调、在职学习等人事关系不在学校的流动人员中的入党积极分子,如果在学校已经连续工作、学习两年以上,经征求其原所在单位(所在地)党组织同意后,可以发展入党。 已经毕业离校或调出的人员,不能再在原单位办理入党手续。有关党组织应将他们的《入党申请书》、培养教育和考察材料等,连同本人档案及时转给接收单位党组织。在原单位已经接受一年以上培养教育的入党积极分子,接收单位党组织经过全面考察,确认其已经具备党员条件的,可以发展入党。 第十七条 申请入党的人要有两名正式党员作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本单位党支部的党员担任,可以是培养联系人,也可由发展对象自己约请,或由党组织指定。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或尚在缓期登记期间的党员,不能做入党介绍人。 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向入党申请人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认真了解申请人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思想品质、本职工作表现、经历等情况,向党组织如实汇报;指导入党申请人填写《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申请人的情况;发展对象被批准为预备党员以后,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帮助。 第十八条 党支部应当对发展对象进行严格审查,经集体讨论认为合格后,报具有审批权限的基层党委预审。发展对象为大学生的上报前要进行公示、投票。基层党委要检查发展对象是否符合入党条件,查看材料是否真实齐全,手续是否完备,根据需要可听取执纪等部门的意见。基层党委对拟发展为中共预备党员的发展对象,应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对公示对象的反映,综合群众反映及调查核实的情况,最终出具书面审查结果,并向审查合格发展对象发放《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 第十九条 经基层党委预审合格的发展对象,由支部委员会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召开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有表决权的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人数的半数。 第二十条 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主要程序是: (一)发展对象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家庭和主要社会关系情况,以及需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 (二)入党介绍人介绍发展对象有关情况,并对其能否入党表明意见; (三)支部委员会报告对发展对象的审查情况; (四)与会党员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进行充分讨论,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在支部大会召开前正式向党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统计在票数内。 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第二十一条 党支部应当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连同本人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培养教育考察材料等,一并报上级党委审批。 支部大会决议主要包括:发展对象的主要表现;应到会和实际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人数;表决结果;通过决议的日期;支部书记签名。 第二十二条 预备党员必须由党委审批。党总支不能审批预备党员,但要对支部大会通过接收的预备党员进行审议。高校党委直接领导的独立单位党总支和大专院校直属的分校、独立学院党总支以及有专管组织工作的机构或人员、能够保证发展新党员质量的高校院系党总支,经高校党委授权,可以审批党员(需注明是授权的)。 临时党支部、临时党委无权接收、审批预备党员。 第二十三条 党委审批前,应当指派党委委员或组织员同发展对象谈话,作进一步的了解,并帮助发展对象提高对党的认识。谈话人应当将谈话情况和自己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写在《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上,并向党委汇报。 第二十四条 党委审批预备党员,必须集体讨论和表决。 党委主要审议发展对象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入党手续是否完备。发展对象符合党员条件、入党手续完备的,批准其为预备党员。党委审批意见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注明预备期的起止时间,并通知报批的党支部。党支部应当及时通知本人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对未被批准入党的,应当通知党支部和本人,做好思想工作。 党委会审批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应当逐个审议和表决。 第二十五条 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决议,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批,并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备案。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不得超过六个月。超过三个月的,必须经过支部大会复议,再报党委审批。超过六个月的,必须重新办理入党手续。凡无故超过规定时间而未予审批的,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对在教学科研以及重大事件中英勇献身、事迹突出,在一定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生前一贯表现良好并曾向党组织提出过入党要求的人员,可以追认为党员。 追认党员必须严格掌握,由所在单位党组织讨论决定后,经上级党委审查,报省一级党委批准。 第五章 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二十七条 党组织应及时将上级党委批准的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和党小组。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和实际工作锻炼,对他们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 第二十八条 预备党员必须面对党旗进行宣誓。入党宣誓仪式,一般由基层党委(党总支)或党支部组织进行。由党支部举行的宣誓仪式,上级党组织应派人参加。 第二十九条 预备党员每季度至少要向党组织递交一次书面思想汇报,党组织要通过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集中培训等方式,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和考察。集中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十六学时。党支部每季度要讨论一次,发现问题要及时同本人谈话。 第三十条 预备党员离开原单位时,原单位党组织应将教育、考察的情况,认真负责地介绍给接收单位党组织。 对工作调动、升学或毕业暂未落实工作单位等原因新转入的预备党员,接收单位党组织要重新甄别其身份,认真审核其《入党志愿书》等材料,符合党员条件的继续进行教育和培养。发现入党手续不完备、入党材料不全或填写混乱的,应及时与其原单位党组织或上级党组织联系,辨别真伪,弄清原因。确属不熟悉有关规定或工作程序出现的失误,由原单位党组织按照发展党员工作的有关规定,补办手续和材料;无法补办的,要在其《入党志愿书》“备注”栏中注明情况和原因。对于采取不正当手段弄虚作假、伪造手续发展入党的,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不予认定其为预备党员。有关情况要及时报告上级党组织并通报原单位党组织和本人。 第三十一条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后,党支部应按时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具备党员条件的,应按期转正;需要继续教育和考察的,可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预备党员在预备期内没有参加集中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除个别特殊情况外,不能批准转正。 高校基层党组织对于转入的新生预备党员,应进一步加强考察教育,在其预备期满时,可推迟讨论其转正问题,推迟时间不超过六个月,转为正式党员时,其转正时间自预备期满之日算起。 出国留学人员中的预备党员,未加入外国国籍,在国外无法办理转正手续的,回国后本人书面向党组织提出恢复预备期的申请并汇报在国外期间的情况,自党员向党组织提出书面申请之日起,经过一年时间的考察,符合党员条件的,可以办理转正手续。恢复预备期的工作程序与国家政策规定的留学回国人员党员恢复组织生活的程序相同。 按期转正、延长预备期、取消预备党员资格,都必须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上级党委批准。 第三十二条 预备党员转正的手续是:本人提出书面转正申请;党小组或党支部提出意见;党支部征求党员和群众的意见;支部委员会审查;支部大会讨论、表决通过;报上级党委审批。大学生预备党员转正要进行公示、投票,并组织部分预备党员进行转正答辩。 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支部大会,对到会人数、赞成人数等要求与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相同。 第三十三条 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决议,应在三个月内讨论审批,审批结果应及时通知党支部。党支部书记要与本人谈话,并将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布。 第三十四条 预备党员转正后,应将其《入党志愿书》、入党和转正申请书、自传、政审材料、教育考察的材料,交党委存入本人人事档案。无人事档案的,建立党员档案,由所在党委保存。 第六章 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和纪律 第三十五条 高校党委必须把发展党员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对发展党员工作的情况,高校党委每半年自查一次,年底要形成自查报告报上级组织部门并向基层党组织进行通报,省委教育工委每年组织抽查一次。 第三十六条 高校党委组织部门要根据上级组织部门下达的发展党员指导性计划,科学制定单位年度发展党员计划,实际发展党员数不能突破计划数。 第三十七条 高校党委要重视基层党务工作者队伍建设,尤其要重视基层党支部书记、组织员的选拔、配备和培训,充分发挥他们在发展党员工作中的作用。 第三十八条 严肃发展党员工作纪律,对不坚持标准、不履行程序和培养考察失职、审查把关不严的党组织及其负责人、直接负责人要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并进行相应的组织处置。对采取弄虚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的,或者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追究经办者、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违反规定吸收入党的,一律不予承认。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由中共江苏省委教育工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江苏教育系统其它学校及单位发展党员工作,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自2014年10月 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