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航空航天大学硕博连读实施办法

时间:2015-03-24作者: 审核: 来源:2能源与动力学院点击:3293

(2013年9月修订)

 为了加速培养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高级专门人才,改革和完善研究生教育制度,激励少数优秀硕士生早日成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我校自1984年起,实行硕博连读制度。为了使这项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与科学化,特制订本实施办法。

一、选拔条件及要求

1.硕士生申请硕博连读,可按两种方式实施:第一种是申请不撰写硕士学位论文而直接攻读博士学位(以下简称第一种硕博连读);第二种是申请通过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并获得硕士学位后再攻读博士学位(以下简称第二种硕博连读)。

2.硕博连读原则上仅限于本校有权授予博士学位的学科。根据学校学科建设需要,对少数尚无博士学位授予权学科的硕士生,允许在相近博士学科内申请硕博连读。全校每届硕士生硕博连读一般控制在应届硕士生的12%左右,每位博士生导师每届接收硕博连读研究生一般不超过2名。

3.申请硕博连读者必须是政治思想好,品行端正,硕士学位课程成绩优良,其他成绩合格(不得有补考或重修),科研工作能力强,确有培养前途的少数具有学士学位的优秀在读学术型硕士生,一般只限于经推荐免试或全国统考入学、全日制脱产学习的学术型硕士生。对少数特别优秀的单考学术型硕士生,还须经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同意。对申请第二种硕博连读者,其硕士论文要求按期完成并获得较高的评价。审核时,一定要坚持择优选拔,宁缺勿滥,确保质量。

二、申报及选拔程序

1.研究生院培养处首先对申请人进行报名条件审查。由硕士生本人从研究生院网站(www.graduate.nuaa.edu.cn)下载并填写学校《硕博连读申请表》,并附盖有学院经办人印章和学院公章的硕士课程成绩单,硕士生导师签署推荐意见,博士生导师签署是否同意接收的意见,学院主管院长签署初审意见后,报研究生院培养处审核。自筹经费学术型硕士生,申请第一种硕博连读应缴清前1.5年的经费,申请第二种硕博连读应全额缴清自筹经费后,方可申请硕博连读;定向、委托培养学术型硕士生,应提供单位人事部门同意硕博连读的公函,并全额缴清委培经费后,方可申请硕博连读。

2.通过研究生院培养处对报名条件审查的硕士生,本人持上述报名申请表到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办理报名手续,并按规定缴纳报名费,领取《硕博连读考核审批表》和进行体格检查。申请人还须登录学校研究生院网站进行网上报名,按要求输入报名信息,填写网上下载的有关表格。

3.各学院对申请者要进行政治思想和业务能力考核。其中业务考核时,学院应组织业务考核小组,由一名博士生导师任组长和两名及以上本学科或相近学科的教授、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任考核小组成员,并开展如下考核工作:

(1)考察申请人的课程学习情况。

(2)考察申请人的科研能力。申请者应向考核小组作科研报告,回答考核小组成员的质询或提问。

(3)对申请人进行课程考试。考试内容可以根据申请人的情况进行单科(包括外语、基础课和专业课三门)或综合考试(含实验技能)。考试方式可以是口试、笔试及其相结合的形式。

必要时,研究生院将对申请人的有关基础知识和外语能力进行单独考核。

4.经学院考核后,报研究生院审核,经校长批准后,由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录取并上报审批。

三、受理时间及安排

1.申请第一种硕博连读

(1)硕士生申请时间:第三学期10月底之前。

(2)研究生院培养处推荐资格初审时间:第三学期11月中旬之前完成推荐资格初审后,转研究生招生办公室。

(3)学院考核时间:第三学期12月底之前。

(4)报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审核,审核后报校长批准,并公示。

(5)博士生入学:经批准硕博连读者,由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发出录取通知,于第四学期春季(以录取通知书为准)正式入学。

2.申请第二种硕博连读

(1)硕士生申请时间:第五学期10月底之前。

(2)研究生院培养处推荐资格初审时间:第五学期11月中旬之前完成推荐资格初审后,转研究生招生办公室。

(3)学院考核时间:第五学期12月底之前。

(4)报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审核,审核后报校长批准,并公示。

(5)博士生入学:经批准硕博连读者,由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发出录取通知,按录取通知书规定时间正式入学。

四、其他说明

1.经批准硕博连读者,不得参加本届硕士生“双向选择”就业,不得报考外单位博士生。

2.申请第二种硕博连读者,若未获得硕士学位,或在硕士学位论文评阅与答辩中评价不高者,取消其硕博连读资格。

3.经批准第一种硕博连读者,在博士学位论文答辩时,若答辩委员会认为其论文未达到博士学位水平,但已达到硕士学位水平的,可建议授予硕士学位。

4.研究生院不受理硕博连读研究生个人提出的转学、转专业和更换导师、转回硕士论文答辩等申请。

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与本实施办法不一致的规定,以本实施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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