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时间:2015-03-24作者: 审核: 来源:2能源与动力学院点击:4996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2014年6月20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参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其他有关文件,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我校有权授予学士、硕士、博士学位的学科、专业,分别有权授予学士、硕士、博士学位。

学位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颁布的学科门类授予。

第三条 凡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积极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自觉遵守纪律和社会主义法制,品德良好,具有相应学术水平的公民,都可按本细则的有关规定向我校申请相应的学位,但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第二章学士学位

第四条 授予学士学位工作,按《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办法》执行,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核准。

第三章硕士学位

第五条 具备下列条件者,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核准,授予硕士学位:

1.通过硕士学位的课程考核和学位论文答辩,修满并取得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完成硕士学位培养方案规定的培养环节;

2.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3.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4.学位论文对所研究的课题有新的见解,表现出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按学校规定发表相关学术论文。

第六条 硕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要求:

1.马克思主义理论课。要求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

2.基础理论和专业课。要求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3.外国语课。要求较熟练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并有良好的外文听说和写作能力。

4.硕士学位的课程考试与学分要求,按学校相关类别的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总则,并结合培养计划安排进行。

第七条 硕士学位申请

硕士学位申请者,通过硕士学位课程考试,成绩合格,修满并取得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完成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培养环节;在完成学位论文后,经导师审核认为符合答辩要求的,方可申请硕士学位论文答辩。

关于硕士学位论文的答辩申请、评阅和答辩工作等方面的要求按学校《硕士学位论文评阅、答辩申请及答辩工作程序》、《硕士学位论文抽查评审和抽查答辩实施办法》等文件执行。

申请人的学位申请材料应由指导教师推荐、所在系(所)核准后,送学院(或院级,下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进行审查。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要审查以下几个方面:

1.申请人的研究方向及学位论文内容是否属于本学科范围。 2.申请人是否合格地完成了学位申请所规定的培养要求,并取得规定的学分;

3.申请人完成的硕士学位论文是否达到学位授予要求,是否表明申请人是否达到硕士学位水平;

4.申请人的思想及政治表现是否符合培养目标的要求。

最后,由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作出审查结果,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核准。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多数成员如认为申请人的论文已相当于博士学位的学术水平,除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外,可向授予博士学位的单位提出建议,由授予博士学位的单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中有关规定办理。

对于学历教育硕士生在学校规定的学制年限内未能完成其学位论文答辩者,办理相关的离校手续,并可向学校申请对其实行保留学位论文答辩和授予学位的资格。学校可允许硕士生保留学位论文答辩和授予学位资格的累计最长时间(含休学)按学校《研究生学籍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硕士学位授予

答辩结束后,答辩委员会秘书应将答辩相关材料整理立卷报送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作出授予硕士学位时,出席会议的委员应不少于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并应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及以上的成员通过为有效。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未达到硕士学位论文水平的论文可以作出一年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改论文、重新送审、重新答辩一次的决定。

第四章博士学位

第九条 具备下列条件者,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核准,授予博士学位:

1.通过博士学位的课程考核和学位论文答辩,修满并取得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完成博士培养方案规定的培养环节。

2.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3.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4.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5.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按学校规定发表相关学术论文。

第十条 博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要求

1.马克思主义理论课。要求较好地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

2.基础理论和专业课。要求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3.外国语课。要求熟练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并有较强的外文听说和写作能力。

4.博士学位的课程考试与学分要求,按学校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总则并结合培养计划安排进行。

第十一条 博士学位申请

博士学位申请者,通过博士学位课程考试,成绩合格,修满并取得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完成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培养环节;在完成学位论文后,经导师审核认为符合答辩要求的,方可申请博士学位论文答辩。

关于博士学位论文的答辩申请、评阅和答辩工作等方面的要求按学校《博士学位论文评阅、答辩申请及答辩工作程序》、《博士学位论文预评审实施办法》及《博士学位论文隐名评审实施办法》等文件执行。

申请博士学位人员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有重要著作、发明、发现和创新的,应当向学位授予单位提交有关的出版著作、鉴定或证明材料,经两位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推荐,并根据本工作细则第九条、第十条,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同意,可以免除部分或全部课程考试。

对于学历教育研究生在学校规定的学制年限内未能完成其学位论文答辩者,办理相关离校手续,并可向学校申请对其实行保留学位论文答辩和授予学位的资格。学校可允许博士生保留其学位论文答辩和授予学位资格的累计最长时间(含休学)按学校《研究生学籍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博士学位授予

答辩结束后,答辩委员会秘书应将答辩相关材料整理立卷报送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作出授予博士学位或一年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改论文、重新送审、重新答辩一次的建议时,应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及以上的成员通过。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作出授予博士学位或一年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改论文、重新送审、重新答辩一次的决议时,必须召开会议,出席会议的委员应不少于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经出席会议的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

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博士学位的名单,应在校内(含校园网)公示。公示一个月后无异议者,方可颁发博士学位证书。

第五章名誉博士

第十三条 对于国内外卓越的学者,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推荐、评议、讨论通过后,可授予名誉博士学位。

第六章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十四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由21至25人组成,任期二至三年,担任其成员的是学校分管教学工作、科研工作、学科工作的领导,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负责学生、教育教学、学位、科研、学科等管理的职能部门主要领导,以及学术造诣深、品德高尚的教授代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中至少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二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一般由校长担任,也可由学术造诣深、品德高尚的教授担任。

学位评定委员会按学院设立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各由7至15人组成,任期二至三年。

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秘书一人,主席必须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由各学院推荐,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批准。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必须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承担一定的教学或科研工作,学风严谨,工作认真,坚持原则,秉公办事,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具有博士点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会,应有一定比例的博士生导师担任委员。

第十五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1.审议并批准学校学位授予以及与学位授予有关的规章制度;

2.审查申请学士学位的内容以及申请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

3.作出授予学士学位、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的决定;

4.审议通过或撤消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

5.通过是否授予名誉博士学位人员名单;

6.作出是否撤消授予学位的决定;

7.委托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审批博士学位论文的评阅人和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审批或撤消硕士生指导教师资格,审批硕士生、博士生指导教师招生资格名单;

8.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和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1.审查申请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

2.审批硕士学位论文的评阅人和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

3.作出授予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的建议;

4.进行优秀硕士、博士学位论文的推荐;

5.审议通过或撤消硕士生、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

6.审查硕士生、博士生指导教师招生资格名单;

7.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和其他事项。

第七章其他规定

第十七条 在我校学习的外国留学生和从事教学或科研工作的外国学者以及境外学生向本校申请学位,参照本细则办理。

第十八条 各级学位证书的生效日期,从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决定之日开始。

第十九条 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有关文件和学校《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实施细则》办理。

第二十条 本细则若与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新颁布的有关规定有矛盾之处,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由校学位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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